福州退休职工要求回原籍落户办事指南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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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项名称:因退休、退职、辞职、下岗职工要求回原籍落户
办理条件及材料(可按实际情况提交材料):
1.本人申请报告
2.《退休证》或退职或辞职或下岗有效证明
3.原籍地派出所出具的何时何地迁出户口证明
4.《户口簿》或户籍证明
5.《身份证》
6.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随迁人员关系证明
7.《结婚证》
8.本人或配偶、子女《房产证》。
办理程序:
申请人到落户地派出所受理后逐级报批,审批通过后分局、县(市)区公安局户籍窗口发送准迁信息或签发《户口准迁证》,原籍地迁出后在落户地派出所户籍窗口办理落户
办理时间:
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,逐级报批
办理费用:
1.丢失、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准迁证工本费每张3元,迁移证工本费每张3元
2.丢失、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工本费每本6元(集体户口簿每本40元) 闽价(1997)费字218号
办理地点
落户地派出所窗口受理
备注:
年满16周岁以上人员户口变动的,需交身份证标准照片一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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