福州市公证收费标准详情

导语 福州市公证证明商事合同根据标的额大小按以下标准收费,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按照债务总额的0.12%收取,最低400元件等。

  一、证明法律行为

  (一)证明商事合同

  1.根据标的额大小按以下标准收费:

  不超过50万元的部分,按0.16%收取,最低收取300元;

 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,按0.12%收取;

  超过5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,按0.08%收取;

  超过5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,按0.04%收取;

  超过1亿元的部分,按0.008%收取。

  2.最高费用不得超过30万元。.

  (二)证明离婚、抚养、赡养、监护、劳动(劳务)、寄养、遗赠抚养、解除收养关系、出国留学等协议

  1.涉及人身关系的,每件收取300元。

  2.涉及财产关系的,按证明商事合同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,最低收取300元。

  3.最高费用不得超过10万元。.

  (三)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

  1.按照债务总额的0.12%收取,最低400元件。

  2.另需出具执行证书的,按照债务总额的0.06%收取,最低400元件。

  (四)证明遗嘱

  每件收取600元(包括录音、录像、刻录光盘、冲印照片等费用。没有提供以上服务的,减半收费,每件收取300元。)

  (五)证明自然人委托、声明、保证(担保)等单方法律行为

  涉及人身关系的,每件收取200元;涉及财产关系的,每件收取400元。(六)证明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委托、声明、保证(担保)等单方法律行为

  每件收取500元

  二、证明财产继承、赠与和接受遗赠

  (一)证明不涉及房产的财产继承、赠与和接受遗赠(如继承权公证、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公证、赠与合同公证、受赠或受遗赠书公证等)

  1.根据受益额大小,按以下标准收费:

  不超过20万元部分,按0.8%收取,最低收取300元;

  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,按0.6%收取;

  超过50万元至200万元,按0.3%收取;

  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,按0.2%收取;

 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,按0.08%收取;

 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,按0.05%收取。

  2.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,减半收取。

  3.最高费用不得超过50万元。

  (二)证明涉及房产的财产继承、赠与和接受遗赠(如继承权公证、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公证、赠与合同公证、受贈或受遗贈书公证等)按受益额的面积计算(尾数部分不足一平米按一平米计算)。

  1.农村的农民自有住房按每平方米不超过30元收取。

  2.其他房产:

  (1)福州市、厦门市按每平方米不超过70元收取。

  (2)其他设区市、平谭综合实验区按每平方米不超过60元收取。

  3.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,减半收取。

  4.单套居民房产办理上述公证事项费用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1万元。

  三、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

  (一)证明自然人的出生、生存、死亡、身份、曾用名、住所地(居住地)、国籍、学历、学位、成绩、经历、职务(职称)、资格、有无违法犯罪记录、婚姻状况、亲属关系、财产权属(财产凭证)、收人状况、纳税状况、资信证明、选票、指纹等有法律意义的事实

  每件收取120元

  (二)证明证书、执照、文书的副本、影印本、节本与原本相符;证明涉外公证文书的译文与原文相符

  1.自然人每件收取120元2.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每件收取500元

  (三)证明译本与原本相符

  每件收取50元

  (四)证明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资格、资信、章程、财产权属(凭证)纳税状况、等有意义的法律事实

  每件收取500元

  (五)证明证书、文书上的签名、印鉴、日期

  1.自然人每件收取120元

  2.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每件收取500元

  (六)证明收养关系、事实收养、抚养事实、认领亲子

  每件收取300元

  (七)证明不可抗力、意外事件;票据拒绝;查无档案记载

  1.自然人每件收取120元

  2.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每件收取500元

  四、公证事务

  (一)文本比对、认证事务

  每件收取100元

  (二)公证核实

  每件收取150元

  (三)翻译费

  每一千字80元,不足一千字的,按一千字计算。

  说明:

  1.根据《福建省公证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》第九条规定:“未列人目录管理,但符合国家法律、法规规定,或当事人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和公证事务,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,由公证机构和当事人双方协商达成一致,并以书面形式确定后方可收费”。如:保全证据、提存、知识产权保护、公证调解、司法辅助事务、出具法律意见书、现场监督公证等。

  2.公证机构在提供公证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,由当事人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:当事人委托鉴定、检验检测、评估、涉台公证书副本邮寄、其他资料翻译等费用;当事人委托公证机构指派人员到异地办理公证所需的差旅费;应由当事人举证的事项,但当事人因举证困难委托公证机构取证发生的费用。

  3.公证机构承办公证事项或公证事务向当事人收取公证服务费,可与当事人约定在受理公证申请时预收或分期收取。

  4.本通知中的“件”是指所受理的一项公证事项或公证事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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